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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侵犯财产罪篇

浙江华图 | 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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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将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据为已有,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侵犯财产罪的表现

  (一)采用各种非法方法和手段,将他人控制之下的财物,转移到行为人的控制之下据为已有。

  (二)将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应当退还而拒不退还,非法据为已有。

  (三)非为据为已有,而擅自动用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的。

  (四)毁坏公私财物,使财物的价值全部或部分丧失的。

  三、侵犯财产罪的类型

  (一)占有型。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

  (二)挪用型。即以挪用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三)毁损型。即以毁损财物为故意内容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 生产经营罪。

  四、侵犯财产罪的认定标准

  1、盗窃罪,数额较大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六万元以上。

  2、诈骗罪,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

  3、抢夺罪,数额较大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六万元以上。

  4、聚众哄抢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

  5、侵占罪,数额较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十万元以上。

  6、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

  7、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8、抢劫罪,数额巨大为 一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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