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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辅导:经济常识

浙江华图 | 201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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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的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指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流转和协作关系等三类。

  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在国家管理经济过程中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包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两方面的关系。

  维护公平竞争关系是指现代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力,在采取相关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流转和协作关系是指在“横向”流通和协作领域中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流转和协作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属于经济法部门的法律关系,即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构成要素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大致可以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两类。

  1.经济管理主体

  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由宪法和行政法明确规定其性质、职能、任务、各关系等,承担决策、协调、执行、监督等经济管理职能的组织或者机构。

  2.经济活动主体

  主要是指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二人或二人以上通过订立合伙协议依法设立,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优先于合伙法的适用。

  2.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企业。

  3.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这是在保持合伙人独立的前提下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具有平等的分享权。#p#副标题#e#

  企业

  一、企业的概述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织。这个定义全面地揭示了企业本质的特征:

  1.企业必须依法设立。

  2.企业是一个组织体。

  3.企业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经济组织。

  4.企业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

  二、企业的分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仅限于一个自然人,我国要求出资人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被称为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企业主对企业享有全部权利,对企业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并可直接支配。

  4.企业主对企业经营的一切风险及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公司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在我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特征:

  1.公司须依法成立,公司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实质条件包括:一是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二是公司责任独立于股东个人责任。

  3.公司具有集合性,是指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集合而成,这里的“成员”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4.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四)股份合作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兼有股份制特点的企业,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将成为城乡集体企业和国有小型企业发展的主要模式。

  (五)国有国营企业

  对于不能采取公司化经营的某些特定行业和生产特殊产品的国有企业,仍要保持国营的形式,由国家直接控制和管理。这类企业不能进入市场竞争,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如军工企业、公益企业等特殊企业。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其立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了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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