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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基础知识》中“民法”的常考点(中)

吉林华图 | 201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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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法律部分一向是历年考试的重要内容。考生常常觉得此部分内容专业性强而难以复习。笔者根据多年的教研教学经验,在此探归纳《公共基础知识》中“民法”的一些常考点,与各位同学分享。

  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部分的考核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华图老师就其中民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目前来看,法律部分的考核呈现出考点集中、重者恒重、反复考查的特点。而广大考生对于民法并不陌生,毕竟相比较其他部门法,民法更贴近我们的生活。但许多考生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考生往往对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民法“知其所言,不知其理”,况且对民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又浩瀚无边,让考生时有理不出千头万绪之感。对此,笔者根据多年的教研教学经验,整理出了历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民法的知识考点,具体分析如下:

  四、民事法律行为:

  ㈠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民事行为的概念:

  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2.民事行为的特征:

  3.⑴是一种合法行为;

  ⑵是以人的意思表示未构成要素;

  ⑶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㈡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民事行为和双方民事行为:

  单方民事行为: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双方民事行为:指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

  2.单务民事行为和双务民事行为:

  单务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的一方负有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责任。

  双务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的双方均承担义务,也都享有权利。

  3.有偿民事行为和无偿民事行为:

  有偿民事行为:一方承担某项义务要求对方给付对价;

  无偿民事行为:承担义务不要求对方给付对价。

  4.诺成性民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行为:

  诺成性民事行为:指仅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实践性民事行为:不仅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

  5.要式民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行为:

  要式民事行为:指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

  不要式民事行为:指当事人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的民事行为。

  6.主民事行为和从民事行为:

  主民事行为:可以独立成立的民事行为。

  从民事行为:从属于其他民事行为,成立和效力取决于主民事行为。

  ㈢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

  1.实质要件:行为人合格;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

  2.形式要件:行为形式合法。

  ㈣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存在重大误解;

  2.民事行为显失公平。

  ㈤代理:

  1.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已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

  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⑵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⑶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⑷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3.代理的种类:

  ⑴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以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划分。

  ⑵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以代理权限的范围划分。

  ⑶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以代理权人的数量划分。

  ⑷本代理与再代理:以代理权的层级划分。

  ⑸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以谁的名义行使代理行为划分。

  ⑹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以代理人有无代理权限划分。

  4.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

  指本属无权代理,但因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行

  为,故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⑵表见代理所具备的特别要件:

  ①行为人无权代理;

  ②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③相对人为善意;

  ④相对人之间的行为具有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五、诉讼时效:

  ㈠诉讼时效的概念: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

  利,当时效期届满时,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保护的制度。

  ㈡诉讼时效的种类:

  1.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

  ⑴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有: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⑵长期诉讼时效:为2年以上20年以下。

  ①环境污染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②油船的油污损害为3年,

  从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且任何情况都不得超过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为4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⑶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自损害之日起计算。

  ㈢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抵抗力或其他障碍不

  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

  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

  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

  ①当事人以递交主张权利文书、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到达或应当到达对方当

  事人的;

  ②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③当事人下落不满,对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的当事人所在的省级以上的媒体刊登具有主张权

  利内容的公告的。

  3.诉讼时效的延长:指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确有法律规定之外的正

  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p#副标题#e#

  四、物权:

  ㈠物权的概述:

  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⑴物权的概念: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⑵物权的特征:①物权是支配权; ②物权是绝对权;

  ③物权是财产权; ④物权的客体为物,且为有物体;

  ⑤物权具有排他性 ⑥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2.物权的基本原则:

  ⑴平等保护原则:

  法律地位的平等;适用规则的平等;保护的平等。(平等保护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

  ⑵物权法定原则: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设定。

  ⑶公示、公信原则。

  公信主要适用于不动产交易,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不管该物权存不存在、是否有瑕疵,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

  ㈡财产所有权: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⑴独占性;

  ⑵全面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

  ⑶单一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是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⑷存续性;法律不限制各项财产所有权的存续期限。

  ⑸弹力性。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

  3.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指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是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的。

  4.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行为从原所有人处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㈢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的概念:

  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

  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㈣共有:

  1.按份共有:

  ⑴按份共有的概念:指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

  和分别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⑵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共有财产属于全体所有,共有人依据份额享有权利,共有

  人有处分其份额的权利,且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⑶按份共有人的义务:依据份额承担相应的义务。

  2.共同共有:

  ⑴共同共有的概念:指共有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

  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⑵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共有人平等享有权利。

  ⑶共同共有人的义务:共有人共同承担义务。

  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及重大修缮,应经占份额2/3以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㈤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的概念:

  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的种类:

  ⑴土地承包经营权;

  ⑵建设用地使用权;

  ⑶宅基地使用权;

  ⑷地役权: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地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

  ㈥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的概念: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行为为目的定限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

  时有优先受偿权。

  2.担保物权的种类:⑴抵押权:财产不转移占有而仅作担保。

  ⑵质权: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作担保。

  ⑶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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