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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基础知识》中“民法”的常考点(下)

吉林华图 | 201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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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法律部分一向是历年考试的重要内容。考生常常觉得此部分内容专业性强而难以复习。笔者根据多年的教研教学经验,在此归纳《公共基础知识》中“民法”的一些常考点,与各位同学分享。

  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部分的考核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华图事业单位项目部就其中民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目前来看,法律部分的考核呈现出考点集中、重者恒重、反复考查的特点。而广大考生对于民法并不陌生,毕竟相比较其他部门法,民法更贴近我们的生活。但许多考生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考生往往对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民法“知其所言,不知其理”,况且对民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又浩瀚无边,让考生时有理不出千头万绪之感。对此,笔者根据多年的教研教学经验,整理出了历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民法的知识考点,具体分析如下:

  七、债权:

  ㈠债权的概述:

  1.债的概念:指享有权利的人使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债的分类:⑴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⑵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⑶特定物之债与种类之债;

  ⑷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⑸主债与从债;

  ⑹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3.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⑴债的发生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单独行动。

  单独行为: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

  是相对人获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⑵债的变更:指不改变债的主体只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形。

  债的变更的效力:①内容发生改变;②仅对将来有效;③有要求因变更造成损失的权利。

  ⑶债的消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债主体的消亡,也可能造成债的消灭)

  ㈡合同:

  1.合同的概念:

  指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基本原则:⑴合同自愿原则;

  ⑵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⑶合同公平原则;

  ⑷诚实信用原则。

  3.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

  4.合同的效力:

  ⑴有效要件:1.主体合格;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合法;4.形式合法。

  ⑵无效的合同:①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有损害国家利益的;

  (内容不合法)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⑶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意思表示不真实) ②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④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⑤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⑷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不合格)

  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无权处分他人权利而订立的。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订立的。

  5.合同责任:

  ⑴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

  义务、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责任。

  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定金:给付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选择使用条款。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⑵缔约过失责任: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未履行依诚实信用而应承担的义

  务,造成对方的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㈢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的概念: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的利益所进行的管理。

  2.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⑴管理人的义务:

  ①适当管理的义务:

  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管理。但出于维护公共目的,而违法本人意思的管理,仍为适当管理。

  ②管理开始时通知本人的义务;

  ③继续管理的义务:在本人、本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进行管理前,应当继续管理。

  ④报告及计算的义务。

  ⑵管理人的权利:①请求偿还必要费用;②请求偿还必要债务;

  ③损害赔偿请求权。

  ⑶赔偿责任:

  管理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对本人照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p#副标题#e#

  ㈣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的概念: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2.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⑴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善意受益人指受益时不知其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

  的利益为限。

  ⑵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自知晓之日起成

  为恶意受益人。应当返还初始所受的一切利益及该利益所生的利益。

  ⑶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于受领人免除返还的义

  务限度内,第三人对损失者负返还责任。

  八、人身权:

  ㈠人身权的概念: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无直接财产内容但与财

  产权有一定联系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除了“非财产性”、“联系性”、“不可分离性”外,它还是一种绝对权,其法律效力及于一切人。

  ㈡人身权的种类:人格权(主体的自然属性);身份权(主体的社会属性)。

  1.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

  2.身份权:配偶权;亲属权(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

  九、民事责任:

  ㈠民事责任的概念:指民事主体违法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㈡民事责任的特征:

  1.以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 2.主要是财产责任;

  3.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为目的; 4.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

  ㈢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交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⒑赔礼道歉 ⒒精神损害赔偿;

  ㈣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归责原则:民事主体只在主观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2.无过错归责原则:指某些领域或行业内,仅以损害后果事由是行为人造成的作

  为确定民事责任归属的法定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指不具备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

  过错的,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㈥免责条件:

  1.法定免责事由: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责任,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2.约定免责事由:受害人同意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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