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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教育 | 201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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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职权范围,是指机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1)本机关职权(经常性职权)
(2)上级机关授权(临时性职权)
2.行政机关不能给军事机关发指挥性公文,同样,军事机关也不能给行政机关发指挥性公文。
3.党政要分开行文,该党行文的党行文,该行政行文的行政行文,该党政联合行文的就党政合行文。党政机关一般不互相行文。
(二)政府各部门行文规则
1、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
2、政府各部门可以互相行文。
3、 政府各部门可以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互相行文。
4、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但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文。
5、政府各部门可以以函的形式与下一 级政府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
6、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三)抄送规则
1、下行文抄送规则
(1)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2)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2、上行文抄送规则
上行文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抄送机关和主送机关。#p#副标题#e#
(四)协商一致规则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五)联合行文规则
1、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2、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3、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4、政府部门与同 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必须注意的是:
1、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2、联合行文的机关、单位不仅要通过协商对有关事项取得一致意见,而且必须是平级的。平级是联合行文的必要条件。
3、不同级别的机关单位不能联合行文。
(六)请示规则
1、一般不得越级请示
(1)各级行政机关一般要逐级请示,不得越级请示。
(2)遇上特殊情况时,可以越级请示。所谓特殊情况,一般是指:重大紧急事项,不越级请示要误时误事;被直接上级机关长期搁置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与直接上级机关意见分歧一时难以协调统一,而又急于处理的事项。
(3)越级请示的同时,须将请示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2、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一份请示写一个主送机关,可以使请示事项得到有关机关及时有效的批复。
3、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请示的事项,多是机关单位急于开展、处理而又需要上级明确批复的紧要工作。一文一事,内容单一,方便上级判断、批复。
4、请示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p#副标题#e#
(七)报告规则
1、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报告,是用来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询问的公文文种,按规定,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报告,是不作批复的。不作批复,那“夹带”在报告中要求批准和指示的内容,就可能变为“泥牛入海”。 2、一般不得越级报告
倘若有紧急的工作或情况需越级汇报和反映时,在越级报告的同时,须将报告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八)报刊发表应视作正式公文的规则
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律、法令,一般都属于要求周知的不涉密的普发性下行公文。这类公文由报刊发布,当然就能以最快的速度与受文对象见面,并得到贯彻执行,从而收到省时省力、事半功倍的效果。
(九)一般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正确的渠道和程序进行处理,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第五节 行政公文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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