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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合同的订立

华图教育 | 202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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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活中我们时刻都在订立合同,去早餐店吃早餐、网上购物等等都相当于我们在和他人订立合同。那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哪些程序或者步骤呢?这是我们接下来要学习的内容。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订立,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协商、达成合意的过程。

二、成立条件

所有合同成立均需具备的条件,包括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当事人就合同必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内容明确、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等。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订立。

三、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订立是当事人各方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该过程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换言之,要约人必须是在客观上可以确定的人;而要约的相对人则既可以是特定的某个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如商店的商品标价陈列,可以看作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即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3)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经过受要约人承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承诺——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若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受要约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若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承诺原则上应以明示方式作出。沉默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

承诺生效意味着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由此承担合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eg.回家路上,水果摊的一个大爷拉住你,对你说:“小姑娘,我的苹果又脆又甜,5块钱一斤,你要不要来2斤?”--要约

你过去尝了一下,觉得还可以,就说“拿给我来2斤!”--承诺

如果此时窜出来另外一个小姑娘,说“那给我来2斤吧!”--要约

大爷对该小姑娘说“好!”--承诺

如果你觉得不甜,讨价还价,“3块一斤我就买!”--新要约

大爷“好!”--承诺

3.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订立合同,故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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