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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教育 | 202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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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资50万,投资经营和田玉,四人订立了书面的合伙协议,但并未约定利润分配和债务承担的比例。此后,他们向某银行借款160万元,约定2013年10月1日前清偿借款,丁经其他三人同意,于2013年1月退出了合伙。2013年7月,戊经甲乙丙三人同意,加入合伙。2013年8月,庚要求加入合伙,甲乙丙三人同意,戊不同意。庚此后参与合伙事务处理,在于甲乙共赴和田购玉过程中,因纠纷几人将辛打伤。2013年9月,几人的合伙经营失败,合伙财产全部损失。
对于银行债务的清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丁有连带清偿义务
B.甲有连带清偿义务
C.乙有连带清偿义务
D.戊有连带清偿义务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事主体知识。
第二步,A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题干中,银行债务属于合伙企业债务,此债务发生于2013年前,丁是在2013年1月退伙的,说明此债务是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所以,对银行债务,丁有连带清偿义务。A项正确,因此当选。
BC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甲、乙作为合伙企业的组织者,当然有义务清偿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即甲、乙对合伙企业的银行债务有连带清偿责任。BC项正确,因此当选。
D项:题干中,2013年7月,戊经甲乙丙三人同意,加入合伙。因而戊属于合伙企业的新入伙成员。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丁对合伙企业的银行债务有连带清偿责任。D项正确,因此当选。
因此,选择ABCD选项。
考点
法律
民法
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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