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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关于我国宪法规定的人事产生方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华图教育 |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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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宪法规定的人事产生方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国家副主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选举

B.国务院总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C.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D.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国家机构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所以国家副主席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非全国人大常委会。A项说法错误。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

B项: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B项本身说法正确,但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C项: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C项本身说法正确,但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D项: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D项本身说法正确,但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考点

法律

宪法

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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