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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教育 |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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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未婚,2002年收养了2岁的王某,一直共同生活。2007年,李某因病去世,2006年,王某的生父母亦相继去世。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继承李某的遗产
B.王某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C.李某去世后,王某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D.李某去世后,王某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继承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故李某去世后,王某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C项错误,D项正确。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
A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王某是李某的养子,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A项错误,因此不当选。
B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故王某不可以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B项错误,因此不当选。
考点
法律
民法
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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