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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教育 | 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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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甲乘坐出租车,下车时将内装1万元的提包落在出租车内。在甲下车不久,乙乘坐此出租车并在座位上发现了甲的提包,在下车时将甲的提包据为已有。乙行为的性质是:
A.侵占罪
B.盗窃罪
C.不当得利
D.抢夺罪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题干中乙发现甲落下的提包后秘密窃取,非法占有,且提包中有一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故乙构成盗窃罪。B项与题意相符,当选。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A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本案中甲将提包落在出租车内,此时提包归出租车司机占有,并不归乙占有,即乙不属于合法占有,乙乘车后发现提包并据为己有,属于秘密窃取,乙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侵占罪。A项与题意不符,不当选。
C项: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中行为人未实施其他行为。而本题中乙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不属于不当得利。C项与题意不符,不当选。
D项: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题中乙是秘密窃取而非公开夺取,故构成盗窃罪而非抢夺罪。D项与题意不符,不当选。
考点
法律
刑法
刑法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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