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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教育 | 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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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某派出所在破获孙某盗窃案时,发现张某曾与孙某合谋进行过一次盗窃,遂于当年9月对张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定该次合谋盗窃行为发生于2013年5月。根据上述事实,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维持原处罚决定
B.变更原处罚决定
C.撤销原处罚决定
D.裁定驳回起诉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行政诉讼知识。
第二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013年5月张某与孙某合谋进行盗窃,2015年8月被派出所发现,即已过追究时效故不能对张某予以处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题干中派出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法院应判决撤销处罚决定。C项与题意相符,当选。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考点
法律
行政法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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