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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教育 |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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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协议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此合同具有相对性。比如甲与乙签订合同,在合同当中约定由丙偿还甲欠乙的钱,此时丙是不需要进行偿还的,因为合同的效力并不能约束丙。
《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这里面所说的合同是财产性合同。
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协商、达成合意的过程就是合同订立的过程。
合同的订立由“订”和“立”两个阶段组成。“订”强调缔约的行为和过程为是缔约各方接触、治商过程,包括缔约各方的接触、洽商并最终达成协议前的整个讨价还价过程。此阶段由要约邀请、要约诸制度加以规范和约束。而“立”强调缔约的结果,指的是双方合意的达成,即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至少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形成一致意见,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得以确定,简言之,合同成立了。
合同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例如小红去街上买菜,一个爷爷看到她问:我的苹果又大又甜,5元一斤,你要不要买两斤?小红说好。这就是订立合同的过程。
所以什么叫做要约呢?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特征:
1.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如果要约人不是特定的,而是泛指的,相对人就无法确定要约人,无法对要约作出承诺,也不可能订立合同。
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的目的在于引起相对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拟和相对人订立合同。
3.要约应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发向的相对人应是确定的,如果相对人不确定,也不能作出承诺。
4.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具体、确定的。要约的目的在于签订合同,其内容必须是具体而确定的,否则,相对人难以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也就无法作出承诺。
注意:具体即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要约,承诺人是难以作出承诺的。即使有了承诺,也会因为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造成合同不能成立。当然,合同的性质不同,其主要条款亦不相同。究竟哪些才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具体予以判断。
所谓确定就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合同内容不能含糊不清,否则受要约人就难以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就会无法承诺或难以与要约人达成一致。
注意: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所以老爷爷问小红,五块钱一斤的苹果要不要买两斤呢?这是在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
而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所以小红说那我就买两斤吧,这就是在同意他的要约,因此此句话就是承诺。
要注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合同的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
比如在自然人借款过程中,对方没有提供借款而签订了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虽然成立,此合同无效。
承诺的特征为:(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因为受要约人是由要约人选定的,第三人并不具备承诺的资格。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于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为实质性变更。
注意: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不能撤销)
在这个我们还要明确一个概念就是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也叫要约引诱,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订立合同)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订立合同,故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