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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抱孩子28年”案一审宣判 一起回顾侵权责任知识点

华图教育 |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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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江西青年姚策被查出患有肝癌,妈妈许敏想要“割肝救子”,意外发现姚策并非亲生。原来,28年前,因医院工作失误,将同产房杜女士、许女士的孩子抱错,姚策的人生就此错换。2020年12月7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郭希宽、杜新枝、姚策诉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原告姚策诉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两案一审公开宣判。

“错抱孩子28年”案一审宣判

郭希宽、杜新枝、姚策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郭希宽、杜新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赔偿姚策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赔偿杜新枝因寻亲支付的交通费用1193.5元;赔偿郭希宽误工费6400元。姚策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姚策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61312.94元(已给付100000元,尚需给付261312.94元)。然而再多的钱能否换得人生重来?

侵权责任问题是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常常出现的考点,接下来就由小编来帮助同学们梳理事业单位考试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考点。

一、侵权责任

1、侵权行为法律定义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2、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即无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免责事由:证明自己无过错。

③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

④公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姚策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由于淮河医院诊疗行为不规范、管理不善,导致病历资料缺失,未按照原开封市卫生局有关规定为姚策及时接种乙肝疫苗,以及“错抱”事件的发生,应认定淮河医院存在重大过错。但是,肝癌的发生除了与防疫有关外,也与个体差异、生活经历等多种因素有关。最后判决淮河医院对姚策目前因患肝癌而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错抱”行为给姚策及其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故法院酌情认定淮河医院赔偿姚策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0元。#p#分页标题#e#

在我们的事业单位考试中,侵权责任是考试中难点重点,考生务必理解和牢记。

例题

1.(单选题)以下民事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是:

A.甲饲养的宠物狗将过路行人咬伤

B.乙医院在手术中因违反诊疗规范,导致病人八级伤残

C.丙的窗户因夜间风雨大作坠于楼下,将他人停在楼下的汽车砸坏

D.丁将自己所有的一台汽车借给朋友后因超速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

【答案】A【解析】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均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只能适用于法律所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故甲饲养的宠物狗将过路行人咬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A项正确。B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乙医院在手术中因违反诊疗规范,导致病人八级伤残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B项错误。C项:《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丙的窗户因夜间风雨大作坠于楼下,将他人停在楼下的汽车砸坏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C项错误。D项:《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丁将自己所有的一台汽车借给朋友后因超速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2.(多选题)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关于物件损害责任的表述准确的是:

A.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B.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D.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ABC【解析】A项:《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A项正确。B项:《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B项正确。C项:《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项正确。D项:《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项缺少条件。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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