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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备考:法律常识之法律渊源

华图教育 |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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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法的渊源即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二、分类

根据各种法的渊源在法律形式上的明确程度,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

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主要有习惯、判例和政策等。

三、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及效力

1.宪法: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仅低于宪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6.规章:也称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包括两类,一类为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另一类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一类是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7.经济特区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

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

法律渊源作为法理学的一个基础知识点,在考试中属于记忆性考点,多从制定主体的角度考查不同种类正式渊源的区分,故应熟记每一种正式渊源所对应的制定主体。

【试题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可依法制定:

A.基本法律

B.行政法规

C.行政规章

D.自治条例

【答案】B。解析:国务院可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行政规章由国务院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自治条例有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故本题答案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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