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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从“丽江90后女生反杀案”看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华图教育 |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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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2017年的“于欢案”,到2018年的“昆山反杀案”,再到最高法和最高检的积极回应,我们可以感受到刑法的“正当防卫”正在面临一场涅槃。最近,“丽江90后女生反杀案”又将这一问题推至风口浪尖。而“正当防卫”在事业单位中也是常见的考点。首先来介绍一下这个案件。

2019年2月9日凌晨1时许,大年初五,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中洲村,90后醉酒男村民李德湘持菜刀前往唐雪家门口,并在叫骂中以菜刀砍砸大门。被惊醒后,唐雪起身,从隔壁厨房拿起削皮刀和水果刀各一把。唐雪打开大门侧门后,李德湘在被朋友拖拽中,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脚。唐雪上前,与李德湘近身扭打在一起。打斗过程中,唐雪先使用随身携带的红色削皮刀与李德湘打斗,因一直被对方打,她换持水果刀,反手握刀,朝对方挥舞。两人后被其他劝阻人员拉开。后经检验,在这一分钟左右的冲突时间中,李德湘被唐雪用锐器致伤右胸部,伤及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当晚,唐雪即被刑拘,后被批捕,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案件经过百转千回,2019年12月30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唐雪的防卫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当日,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撤回起诉,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12月30日,唐雪获释并于当晚回到家中,与家人团聚。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及其考点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法条中可以看出,正当防卫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护本人的合法权利,还可以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利。就比如2017年的“于欢案”,于欢保护的是其母亲的合法权益,因此属于防卫的范畴。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及其考点

1.起因条件:必须具有现实的不法侵害,要与假想防卫区分开。在“丽江反杀案”中,唐雪面临的是李德湘的现实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要与事前防卫、事后防卫区分开。在“丽江反杀案”中,唐雪面临的是李德湘正在对其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正在进行”怎么认定也是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一个点。我们通常把“正在进行”认为是“危险情况尚未解除”,这也是“昆山反杀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原因。此外,在财产性犯罪中有一点比较特殊: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这也是经常出现的一个考点。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在“丽江反杀案”中,唐雪是为了维护本人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明显的防卫意识。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在“丽江反杀案”中,唐雪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李德湘本人。

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须基本相适应。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在刑法中也存在无限防卫的情况: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丽江90后女生反杀案”争议点就在于唐雪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从本案的审理来看,最后唐雪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使我国有关正当防卫限度的条件更加明确了: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虽客观上造成重大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一直是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一个热点,随着近几年现实案例的增加,考生们需更加注意。

【例题】即将下车的林某用刀逼向出租车司机赵某,强行抢走赵某财物后下车逃跑,赵某便发动汽车追赶逃跑的林某,在林某往前跑了8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赵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p#分页标题#e#

【答案】错误

【解析】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法条得知,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题中,林某用刀逼迫赵某抢走其财务,构成抢劫罪既遂。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赵某为了夺回自己的财务开车追赶,此时赵某处于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时机,即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其次,赵某虽然将林某撞成重伤,但面对的是抢劫这种暴力犯罪行为,由法条得知,针对抢劫罪等暴力性犯罪属于无限防卫的范畴,不存在防卫过当。因此林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因此,本题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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