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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关于犯罪未遂中“着手”的讨论

华图教育 | 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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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的题目让人比较“纠结”。例如,在故意犯罪中,犯罪行为有时会因为某种原因发生停止,对于不同的“停止形态会产生不同的后果,影响定罪或者量刑。接下来,我们就讨论一下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犯罪未遂的“着手”问题。

首先,要明确“着手”是一个时间点,它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未遂的起点,也是犯罪未遂行为的处罚依据,也就是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必须达到着手的程度,那才有可能成立犯罪未遂。如果还没有达到着手的程度,那只是为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也就是犯罪预备。

其次,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和描述的具有法益侵犯性、具有紧迫现实危险性的实行行为。简单来说,开始实施实行行为就是着手。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已经着手,标准就是看该行为开始实施有没有侵犯法益的、紧迫现实的危险性。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某一实行行为具有侵犯法益的、紧迫现实的危险性,就有可能构成犯罪未遂。

最后,如果在做题的时候还是没有办法很好的辨别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题目有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意思的,一般属于犯罪预备,例如“踩点”、“埋伏”、“尾随”、“守候”等。

【例题】张某从邻居男孩小伟手中骗得房门钥匙一把,即作了模压并仿制,后还了钥匙,一日,张某拿着仿制的钥匙去小伟家企图开门行窃,因钥匙仿制不准,未能得逞,准备回家加工后继续作案,此时被人抓获,张某的行为属于( )。

A. 犯罪预备B. 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D. 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从本题中,张某用仿制的钥匙去开门行窃,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因钥匙仿制不准,未能得逞。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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