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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行测备考:浅谈法律常识遗嘱和遗赠

华图教育 | 201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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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 遗赠
概念 亦称指定继承,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指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赠给国家、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遗嘱是单方、要式、死因法律行为 2.遗嘱行为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实施,不能代理 3.遗嘱是立遗嘱人死后才生效的法律行为 4.遗嘱人独立的法律行为 5.遗嘱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遗赠单方、要式法律行为 2.遗赠与遗嘱继承同属死因行为 3.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 4.遗赠须由受遗赠人本人接受,不得转让 5.受遗赠人不是以继承方式取得财产
区别 受让主体不同 受让人,即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且必须是自然人。 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
客体范围不同 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 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
权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能有效。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间(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
是否可以指定后补继承人 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 遗赠中则不能指定候补的受遗赠人。
接受与放弃 ①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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