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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关于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总结

华图教育 | 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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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可谓重中之重。华图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提供公基备考技巧,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提高水平,助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一、犯罪预备

1.犯罪预备的概念: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

2.犯罪预备的内容:

(1)犯罪动机;(2)已经做好犯罪准备;(3)被动停止犯罪行为;(4)尚未着手

3.处罚原则: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1.犯罪未遂的概念: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2.犯罪未遂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规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3.处罚原则: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1.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2.犯罪中止的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3.处罚原则: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四、总结

如何区分这三种停止形态是考试的重点,所以做题的时候一点要分清楚到底是哪种停止形态。首先,先看是不是意志因素,如果是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那就是犯罪中止,如果是意志以外那就是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这时候再看一下时间因素,在犯罪行为着手实施之前的就是预备,着手实施之后的就是未遂,记住两点就不会区分错误。

【例1】李某与王某有仇,欲寻机报复,一日李某得知王某一人在家,便持刀前往。途遇民警巡逻,李某害怕,折返家中,李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该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本案中,李某前往王某家的过程中因内心害怕而放弃犯罪,构成中止,就犯罪阶段来说属于预备阶段的中止,就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来说应属于犯罪中止。

【例2】王某深夜潜入永红小区正在撬窗行窃时,看到小区保安巡逻而仓皇逃离,王某的行为是(     )

A.犯罪预备

B.不构成犯罪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答案】D

【解析】王某的盗窃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因为王某主观上具有盗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已近着手实施犯罪,但是出于王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其犯罪没有得逞。

【例3】甲前往乙住所杀乙,到达乙居住地附近,发现周围停有多辆警车,并有警察的活动感到无法下手着返回,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没有犯罪行为

【答案】A

【解析】本题中甲并未着手实施犯罪,而是在着手之前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完成,属于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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