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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基备考: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的土地政策

华图教育 | 201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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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共十年对峙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1928年六大之前,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虽然肯定了没收土地并分配给农民的原则,但也存在严重的错误:首先,没收所有的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其次,没有将富农与地主严格区分来,再则,主张土地国有或公有。此期间实施的《井冈山土地法》也存在一些消极影响,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的土地,容易侵犯中农的利益;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属于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戳伤了农民的积极性。

    1931年,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土地革命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条比较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和正确进行土地分配的方法,毛泽东制定土地纲领《兴国土地法》:“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础上。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政策。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土地革命使广大贫雇家政治上翻了身,调动了一切反封建的因素,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保证。土地革命的开展激发了广大农民参加革命、保卫革命,积极参军参战,保卫胜利果实,努力发展生产,巩固和发展根据地的经济和军事实力。

    二、抗日战争时期

    抗日战争爆发后,为了团结全国人民共同抗日,巩固和扩大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调整了农村政策,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实行了“农民交租交息、地主减租减息”的政策,将“没收地主阶级土地”暂时搁置,即地租一般地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按抗日战争前的原租额,减去百分之二十五;利息一般减少到社会借贷关系所允许的水平。

    这一政策,即保护了农民利益,农民交租交息,虽然不能做到耕者有其田,但已经极大减少了农民的负担,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调动了广大农民的抗日积极性,可以有效的发展生产;团结了地主抗日,地主虽然收入减少,但土地所有性质没有改变,有助于稳定地主阶级的情绪,争取地主资产阶级的大多数站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一边。对于抗日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巩固和发展,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抗战开始后,中国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变化,中日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阶级矛盾地位暂时下降。在这一时期,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来进行抗战才是革命的目标。

    三、解放战争时期

    抗日战争胜利后,随着中国人民和美蒋反动派的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进行土地革命的条件日渐成熟。1945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将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国民党坚持独裁统治,发动反革命内战,为了争取解放战争的胜利,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执行了1948年4月毛泽东提出的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土地改革工作的总路线和总政策是:“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聚地、有区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土地改革激发了农民支持解放战争的积极性,保证解放战争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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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解放区及建国初期

    解放前,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仍维持封建土地制度,占农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富农,占有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百分之九十的贫农、雇农和中农,却只占有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这种封建土地制度严重阻碍农村经济和中国社会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占全国三亿多人口的新解放区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广大农民迫切要求进行土地改革,获得土地。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土改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

    1950年冬起,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同时也分给地主应得的一份,让他们自己耕种,自食其力,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同时规定了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的原则和办法。《土地改革法》对待富农,由解放战争时期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这有利于孤立地主,保护中农,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有利于土改运动的顺利完成和迅速发展农业生产。《土地改革法》公布以后,在3.1亿人口的新解放区分期分批地,有计划、有领导、有秩序第开展了土改运动。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基本上正确贯彻和执行了党的土地改革的路线和政策。近三亿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到了七亿亩土地和大量的农具、牲畜和房屋等;还免除了每年向地主缴纳约三百五十亿千克粮食的地租。

    1953年春,全国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台湾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从此被彻底被摧毁,地主阶级也基本被消灭。

    五、十年探索时期

    1950年至1978年,党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从私有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到土地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再到完全的土地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实现了农业集体化。全国土地改革后,为了克服由个体农民私有制分散经营带来的问题, 有效地组织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条件下农业生产;也为了避免两极分化,党决定采用建国前根据地的经验,建立合作经济即互助组和初级农业合作社在这种合作经济内,承认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权,但土地的经营权统一由合作社集体行使,即进行了在不改变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土地使用权的变革。一方面互助组的建立可以解决农民生产中的实际困难,也适合当时农业完全依靠手工劳动、手工工具耕作这种低生产力水平的条件,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没有限制,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另一方面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初级社的建立,既保留了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又能够调节互助组共同劳动和分散经营带来的矛盾,能够合理分工,节约劳动。在这个时期,全国主要农作物产量都保持了持续增长的势头。

    但是,在互助组和合作社的潜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时,由于受到“左”的指导思想影响,强调提出合作化运动高潮的到来,强行在全国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以及随之而来的以“一大二公”为特点的人民公社,彻底废除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使土地乃至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都属公社共有,由公社统一经营,片面强调发展纯粹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排斥乃至取消个体所有制经济。从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看,大多数农民并未提出实行纯粹的集体经济的要求,这种脱离农村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做法,既违反了生产关系的变革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基本原理;又违背了农民的意愿,抑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得农业和农村经济长期处于缓慢发展甚至停滞状态。

    六、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及改革开放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中央的积极支持和大力倡导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在全国推开,到1983年初,全国农村已有93%的生产队实行了这种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没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承包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承包合同,具体形式有:包干到户;包产到户。目前,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包干到户的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主要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在分配方面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集体和家庭有分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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