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重点:共同犯罪事业单位招聘网_事业编考试_国企招聘网-华图事业单位-华图事业单位
山东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重点:共同犯罪

未知 | 2018-12-12

分享

领取最新备考资料

最新事业单位招考信息及公考资讯请关注山东华图事业单位考试(sdshiyedw)微信公众号。 招考答疑请点击加入 山东事业单位备考交流群:689189648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重点:共同犯罪

  一、概念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概念中需要注意两点:1.二人以上包括二人;2.二人以上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典型例题:(判断)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犯罪。(×)

  二、 构成条件

  (一)主体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案例引导:1.张三邀请13岁的侄子跟他一块儿去抢劫,弟弟同意并前往。此情形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年满14周岁才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此处张三单独构成抢劫罪。2.老王对工友老张恨之入骨,让精神病小李将老张砍成重伤。此情形亦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小李是精神病,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此处老王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是间接正犯。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下列情形由于主体不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不成立共同犯罪:

  1.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案例:张三到首富家盗窃时,碰见了另一正在盗窃的人,各自偷完后离开。

  2.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案例:张三和李四都与王五有仇,相约去教训王五。但张三是重打他一顿,而李四想杀了他。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李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

  3.实行犯过限,过限部分不构成共同犯罪。案例:张三与李四相约去王五家盗窃,张三在外面望风时,李四在屋内实施了强奸行为。张三的行为仅构成盗窃罪。李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强奸罪。二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强奸罪不构成共犯。

  4.事前无通谋,事后窝赃销赃不构成共同犯罪。案例:张三偷来一台电脑,找到好友李四帮其售出。由于张三在盗窃前并未与李四协商分工,无意思联络,张三单独构成盗窃罪。李四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三)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要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 共同犯罪的种类

  (一)主犯

  《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犯罪集团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需注意犯罪集团的人数为三人以上,包括三人。区别于共同犯罪的二人以上。此外,必须是较为固定的组织。组团实施某一犯罪后散伙,不属于犯罪集团。

  案例:张三打算实施入户盗窃,自己踩点之后找李四帮其望风。张三在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二)从犯

  《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上述案例中,李四的行为构成共同盗窃的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需注意,被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犯罪过程中积极主动,发挥主要作用,则不构成胁从犯,而构成主犯。

  (四)教唆犯

  《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在掌握教唆犯时,需注意一下几点:1.故意唆使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犯罪,构成教唆犯。2.教唆犯不一定是主犯。3.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山东事业单位考试网推荐:

招考公告】【职位表】【报名入口】【成绩查询】【面试名单

笔试备考】【历年试题】【备考资料】【报考指导

面试备考】【线上讲座】【网校课程】【笔试课程】【面试课程

延伸阅读

Back-top

全部考试

copyright ©2006-2024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