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四川省人事局 | 2009-03-24
分享
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事业单位新招聘的管理人员
聘用职员岗位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川人发〔2009〕14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由于国家尚未出台事业单位新招聘管理人员聘用职员岗位问题的有关政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聘用制度以及收入分配制度等政策规定,现对事业单位新招聘的管理人员聘用职员岗位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事业单位新招聘的管理人员聘用职员岗位的工作,应当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主要负责人的职级待遇、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以及有关职员岗位的空缺情况与本人取得的学历、学位以及工作经历进行。
二、事业单位新招聘的管理人员在见习(试用)期满30日内,应当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条件,按照拟聘用职员岗位的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按照以下情况聘用职员岗位: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含科研机构)毕业生中招聘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
1.中专(中技、高中)毕业生,直接聘用十级职员岗位,聘用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生,直接聘用十级职员岗位,聘用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1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直接聘用九级职员岗位。
4.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直接聘用八级职员岗位。
5.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直接聘用七级职员岗位。
(二)其他新招聘的管理人员:原具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可以参考其原受聘岗位等级,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聘用相应等级的职员岗位。具有其他工作经历的,可以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聘用相应等级的职员岗位。
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聘用上一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除本通知规定的情况外,其他均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有关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的规定。
四、本意见自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时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后从其规定。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