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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事业单位联考5分钟常识速记,读懂《民法总则》

华图教育 | 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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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分钟常识速记,读懂《民法总则》,招警万一考了呢~

  1.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该总则将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2.民法典最早出现在法国,拿破仑在评价这部民法典的重要意义时曾说:“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40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它将永垂不朽——那就是我的民法典。”拿破仑说,编纂民法典的目的,就是“要让法国的农民在煤油灯下读懂自己的权利”。

  3.民法基本原则变化:(增加绿色原则)

  4. 《民法总则》中对民事主体规定了三种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①胎儿利益保护

  这是《民法总则》中的一个亮点。《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

  《民法总则》最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修改为八周岁。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监护制度

  明确了政府的作用。

  在《民法通则》中,如果被监护人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也没有其他近亲属,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法总则》对此作了调整:一是删去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成年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担任监护人的规定;二是强化了民政部门的职责,由民政部门担任兜底性的监护人;三是规定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任监护人。民政部门作为兜底监护人,体现了我国国家实力的增强和治理能力的提高。

  增加了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意定监护等监护方式。

  遗嘱监护就是父母为了保障自己去世以后被监护人还能够得到良好的监护,通过立遗嘱来确定一旦他们去世,谁来担当被监护人的监护人。遗嘱监护制度有助于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立法应当予以认可。协议监护也是法律规定的一个新内容。《民法总则》规定了担任监护人的顺序,但在法律已对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作了严格限定的前提下,允许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这一规定可以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意定监护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将来的监护事务,按照自己的意愿事先所作的安排。《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职责。”《民法总则》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基础上,作了一个扩大适用范围的规定,不仅是老年人,其他年龄段的成年人也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设定自己的监护人。

  规范了撤销监护制度。

  为了更好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是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是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民法总则》还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那么,被撤销的监护资格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恢复?《民法总则》第38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需要注意的,第一,如果是故意犯罪的,不可恢复。第二,要有悔改表现。第三,要申请。要有一个正式的申请。第四,人民法院要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批准申请。同时,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恢复后,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关系也就终止了。

  5. 《民法总则》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殊法人。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6. 民事主体的信息保护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7.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民法总则》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都有相关规定。虚拟财产是无形财产,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认识。包括电子邮箱、网络账户、虚拟货币、虚拟物品和装备,等等。随着发展,虚拟财产的种类可能更多,要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保护。

  8. 关于保护救助人

  《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就是说,如果在帮忙抓小偷、帮忙下水救人的过程中,救助人受伤了请求补偿,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还有一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为匡正社会风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化解老人倒地无人敢扶等社会问题,强化对见义勇为的救助行为的鼓励和保护,经讨论研究,最终作出如此规定。

  9. 《民法总则》将现行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3年

  10. 《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11. 《民法总则》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待民法典各编内容进行系统整合后,再予以废止。《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同样,《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些内容也被规定在《民法总则》中了,2017年10月1日开始,要以《民法总则》的规定为准,其它内容继续有效,直到我国民法典编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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