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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 | 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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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浅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众所周知,侵权责任法属民事基本法,是人们维权的“行动指南”。该法可以有效帮助老百姓解决当今社会中存在的网络侵权、产品质量、医疗纠纷、动物伤人等侵权问题,对保障人权,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而在目前的法治背景下,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也紧密结合时代背景,在对于法律部分的考察中,对于侵权责任法的考察力度在不断加大。而经过对比分析,我们发现在侵权责任法中,命题老师最为偏爱考察的知识点就是归责原则的运用。
事实上,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就是归责原则的记忆、理解和运用.所以,如果考生能够熟记三类归责原则,并能灵活运用在实际的案例分析中,那在侵权责任法的内容上就能拿下较高的分数了。
侵权的归责原则,实际上就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也是贯穿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对规范各个侵权法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内容中,立法者构建了三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类型。其中过错责任原则里面还包括着其特殊情形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三种归责原则对应了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它们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对行为人所强加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尤其是对于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属于侵权责任的法定情形,这在侵权责任法的考察中是重中之重,要求考生务必牢固记忆。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学习这部分知识,下面我们就三种归责原则进行全面的归纳和汇总:
第一,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是过错责任一般条款的体现。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为归责的依据,并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基础的归责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归责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社会生活中百分之九十的侵权案件都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方式一般是由原告(受害人)负举证责任证明被告(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也就是我们在民事诉讼法中所讲的“谁主张,谁举证”。否则,不成立一般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中的特殊情形是过错推定责任。该原则是指责任的承担由法律事先规定,一旦加害人实施了某种加害行为,法律就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被告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其责任即可豁免,也就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过错推定原则主要适用于下列几种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38条);2.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58条);(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3.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81条); 4.物件致损的过错推定责任(85-91条)。
适用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法定情形,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对于考生而言,记忆和适用中还须注意其中一些易混易错的情形:例如《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与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两个条文相差不大,但适用的归责原则却不同,前者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后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之为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只要行为人的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 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任。该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尤为爱考,需要考生特别关注,务必记忆其适用的法定情形:
《侵权责任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包括:1.产品责任,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具有缺陷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43条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2.环境污染侵权,指因环境污染而发生的侵权责任。3.高度危险责任,指因高度危险作业或高度危险物导致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4.动物致人损害,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等承担侵权责任,但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此责任原则在实际生活中出现频率大大低于前两种责任,故在考试中往往不会纳入考察范围,故考生仅了解有此原则即可,不必细究其适用情形等问题。
总之,考生在学习这部分内容的时候,一定要明确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属于《侵权责任法》的法定情形,一定要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不能以法官意志为转移,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也一定要记清楚在何种法定情形下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并在课后辅助相关的练习题加以消化巩固,以更好地应对各类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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