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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事业单位备考: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之抵押财产的范围

沈阳华图 | 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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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财产即用于提供担保的财产,也称抵押物、抵押标的物。

  1、法定的抵押财产范围:

  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⑵建设用地使用权;

  ⑶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⑷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⑸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⑹交通运输工具;

  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⑴土地所有权;

  ⑵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⑶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⑷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⑸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财产的特别规定

  ⑴房地一并抵押原则

  ⑵未确定财产(动产)的浮动抵押

  ⑶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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