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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华图 | 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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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即用于提供担保的财产,也称抵押物、抵押标的物。
1、法定的抵押财产范围:
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⑵建设用地使用权;
⑶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⑷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⑸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⑹交通运输工具;
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⑴土地所有权;
⑵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⑶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⑷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⑸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财产的特别规定
⑴房地一并抵押原则
⑵未确定财产(动产)的浮动抵押
⑶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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