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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事业单位联考:关于新《广告法》不得不说的公基考点

华图教育 | 201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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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历来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常识部分、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公基部分的常考考点,其中,千呼万唤的新《广告法》已于2015年9月1日正式实施。据相关媒体报道,实施后短短半年时间,违法广告数量下降了70%,违法广告时长也下降了近87%。说明新《广告法》实施后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较大,同样的在2016年的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中新《广告法》也成为绕不开的一个重点新法考点。

    考点一:对于广告及广告代言人的界定

    考试中常以案例的形式考查对于广告的界定和广告代言人的界定。商业广告与其他商品和服务信息相区别:不以推销为目的的,对商品或服务的介绍,不属于广告。商品标签、说明书,不等于广告。

    广告代言人的认定:广告中出现广告主之外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人”的意思表示时,则断定广告中出现了代言人。如果广告中没有标明身份,对于相关受众而言也难以辨别其独立身份的,则属于广告中演员的表演,不属于广告代言。

    考点二:禁止用语和虚假广告的有关规定

    禁止在广告中出现这些用语:“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不是所有包含“最”的词都不能使用。(不意味着广告中禁止使用所有含“最”字的词语)

    虚假广告的认定:虚假广告,指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结果是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广告。采用艺术夸张手法的广告,能够被正常的消费者正确理解其含义,不足以构成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视为虚假广告。

    考点三:互联网广告的规范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要适用新《广告法》的各项规定。只是为他人发送、发布广告的活动提供信息传输、发布平台时,不是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其中,“应知”应包括以下情形:广告监管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进行提示告诫或者公示的;消费者组织发出通知书函,且有足够违法证据支持的;消费者投诉特别集中,且有足够违法证据支持的;有证据显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违法广告进行过编辑处理的;基于现有技术水平,检测搜查手段容易进行识别的。

    以上关于新《广告法》的内容考生应关注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部分,此处考点应该较为集中。祝广大考生考出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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