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017河北事业单位笔试备考之公基:法律相关备考知识事业单位招聘网_事业编考试_国企招聘网-华图事业单位-华图事业单位
河北

2017河北事业单位笔试备考之公基:法律相关备考知识

河北华图 | 2017-02-13

分享

领取最新备考资料

2017河北事业单位笔试备考之公基:法律相关备考知识
河北华图0311-85335555 事业单位交流群241044418 事业单位课程
 

 一、民法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岁以上精神正常

16岁以上不满18岁,自己劳动养活自己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岁以上18岁以下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岁以下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 未成年人监护人顺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亲属、居委会或者父母单位。

  2. 精神病人监护顺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妹、其他亲属、居委会或者单位。

  3. 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伤害补助、残疾人补助

  4. 物权大于债权:有股份的有优先购买股份的权利。

  5. 善意的不当得利,要返回原物和原物的孳息。恶意的不当得利,还要收缴除返回原物和原物的孳息的其他得利。

  6. 甲和乙约定,丙向甲履行债务,若丙不履行,则甲有权请乙履行债务。

  7. 法人的分支机构的法律后果要法人承担

  8. 婚姻关系自动取消在一方死亡宣告后,如果一方又结婚了,又撤销死亡宣告,原来的婚姻关系不能恢复。

  9. 房产转让必须办理过户,私下转让无效。

  10. 完全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伤害负责赔偿,如没有经济能力则有抚养人垫付。

  1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本人财产支付赔偿,不够的由监护人支付,单位承担监护人的除外。

  12. 价格协商不成,按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13. 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即使处理也必须完全为了监护人的利益,这一限定不以被监护人的同意为转移。例如被监护人要送钱给XXX,监护人不能答应,答应法律也无效。

  14. 19岁谎报年龄结婚,21岁起诉要求撤销婚姻,由于21岁到了法定结婚年龄,无效婚姻条件消失,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15. 以盈利性为目的,采用他人相片宣传,侵犯公民肖像权。

  16. 十周岁以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合同有效,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确认,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17. 下落不明满2年,可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满2年(事故发生之日起)可由法院宣告死亡。

  18. 无效民事行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C、欺诈、胁迫、非法的行为。

  19.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

  20.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1. 无权代理情况:没有代理权、越权代理的行为,只有经老板确认,老板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老板明知却不做否认的,视为同意。

  22. 转委托:甲委托乙,如乙要委托丙,应当在事先取得甲的同意。如甲不同意则乙要对丙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特殊情况可免于民事责任。P24

  23.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的服务,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服务费用。(甲救乙花费打车费用,事后可以向乙讨要)。

  24.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般诉讼时效2年,身体受伤、买到假货、拒付租金、财物丢失1年。

  很长诉讼有效期20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应该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5.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很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终止。从终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6.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高速运输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能证明损害时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7.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8. 法人和法人代表。法人是一种组织、法人代表是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负担民事责任。

  29. 企业法人对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页 公务员法

#p#副标题#e#
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3.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4.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5.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6.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7.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8.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辞职 辞去公职 禁止:①服务年限未满 ②涉密职位未脱密 ③重要公务未完毕 ④审计审查未结束
  辞去领导职务 种类:①法定辞职②自愿辞职③引咎辞职④责令辞职
辞退 条件:①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 ②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③机关机构改革拒绝合理安排 ④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
⑤旷工连续15天一年累计30天
除外:①因公致残的
②患病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③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退休 退休年龄or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提前退休:①工作30年 ②工作20年距退休年龄5年内

 

(第三页 合同法)

#p#副标题#e#

  合同的分类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指《合同法》或其他法律巳经确定了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合同法》分则规定的15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物权法》规定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海商法》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2.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如演出合同、信用卡合同、瘦身美容合同。无名合同又可分为三种:①纯粹的无名合同,指不以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为内容的合同,如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②混合合同,指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添加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例如,在租赁合同中规定,以承租人借给出租人的借款利息充抵租金。③准混合合同,指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添加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如在租赁合同中规定,由承租人教出租人的子女弹钢琴以充抵租金。

  3.分类的意义。填补合同漏洞时,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1)有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

  (2)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很相类似的规定(《合同法》第124条)。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须注意:下列两类合同以前为实践合同,现为诺成合同;①动产质押合同(《物权法》

  第212条 对《担保法》第64条第2款作了修改②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5条对《民通意见》第128条作了修改)。

  2.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实践合同有以下几种:①定金合同(《担保法》第 90条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条);③保管合同(有例外。可约定为诺成合同)(《合同法》第367条);④借用合同(《民通意见》第 126条);⑤代物清偿协议。

  3.分类的意义。

  (1)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2)当事人义务的性质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3)对定金合同而言,定金的交付不仅是合同成立的前提,而且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的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担保法解释》第条)。
 

  (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双务合同。指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承担合同义务,且互为对价,一方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对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

  2.单务合同。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或者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单务合同有两种类型:(1)仅一方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例如借用合同,借用合同成立后,仅借用人负有按照约定使用并于借用期满归还借用物的义务,出借人不负合同义务。(2)虽双方均负担合同义务,但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例如,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与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不具有对价关系,因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依然属于单务合同。

  3.分类的意义。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具有牵连性,故:(1)履行抗辩权仅发生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无履行抗辩权问题(《合同法》第66?6!)条)。(2)双务合同存在风险负担问题,单务合同无风险负担问题。
 

  (四)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有偿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2.无偿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须注意: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划分,与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划分,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单务合同并非皆为无偿合同。有些单务合同是无偿的,如赠与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而有些单务合同却是有偿合同,如约定利息的消费借贷合同(见例)。

  例教授甲与教授乙约定,甲借给乙20万元,年利息10%,借期2年。甲按约将20万元借款交付给乙。①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甲将借款交付乙时,甲、乙的借款合同才成立并生效。甲交付借款的义务为先合同义务。②该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因合同成立后,仅乙负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甲不负有任何合同义务。③该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因乙取得使用20万元2年的利益,须支付代价(支付利息)。

  3.分类的意义。这一分类在司法考试中的意义很为重大,举其要者:

  (1)确定合同的性质。①买卖、互易、租赁只能是有偿合同;②赠与、借用、保证、质押、抵押只能是无偿合同;③委托、保管、消费借贷既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

  (2)义务人的注意义务不同,责任不同。例如,根据《合同法》第374、406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如果为无偿合同的,保管人、受托人的注意义务较低,仅对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相反,如果保管合同、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则保管人、受托人对自己的一般过失给对方造成的损害亦须承担责任。《合同法》第 189、191条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精神。

  (3)对缔约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能订立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有偿合同;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使自己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

  (4)决定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对象仅限于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的行为,对债务人以合理价格有偿处分财产的行为,债权人无撤销权。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的特定形式包括书面、登记、批淮、公证等形式。

  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3.分类的意义。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因素。不过,为了贯彻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可见,要式合同的要式性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仅具相对意义。
 

  (六)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1.确定合同。又称实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的合同。一般合同均为确定合同。

  2.射幸合同。又称机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尚不确定,其确定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的合同。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都是射幸合同。

  3.分类的意义。

  (1)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不能显失公平,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显失公平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暴利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可被认定无效;射幸合同则不要求等价有偿。

  (2)射幸合同因双方的给付义务严重不对等,法律从公序良俗出发,对其种类、效力加以限制。如押赌合同在我国被认为是非法的;购买彩票的合同限于特定的种类;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奖金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1.束己合同。指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 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

  2.涉他合同。指部分突破合同相对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或 义务的合同。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涉他合同突破了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但并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3.分类的意义。

  (1)两类合同的缔约目的不同,束己合同是为缔约当事人自己设定合同权利义务,涉他合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或者义务。

  (2)效力不同。束己合同对缔约当事人有约束力,涉他合同对第三人不能当然地有约束力。涉他合同虽然对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有所突破,却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第三人未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或者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仍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4、65条)。

  (3)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涉他合同中,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不享有撤销、变更、解除合同等专属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八)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1.一时性合同。指可以通过一次给付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合同。所谓一次给付,既指纯粹一次履行完毕,还包括分期履行。在后一种情形,因其总给付系自始确定,时间因素对于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

  2.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 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应为给付 时间的长短。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奋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供应水电气热合同均属继续性合同。

  3.分类的意义。

  (1)可让与性的强弱不同。一时性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可让与性较强。继续性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当事人承受,转让的障碍较多。《合同法》多有体现: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人不得蒋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合同法》第371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合同法》第400条)。

  (2)对解除权限制的程度不同。一时性合同贯彻合同严守原则,解除权发生的原因较少。继续性合同重视信赖基础之存在,信赖基础丧失或难以期待当事人继续维持合同关系时,法律多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继续性合同法律规定了较多的法定解除权。例如,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任意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不同。一时性合同解除后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可以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继续性合同被解除时,或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或不宜恢复原状,故继续性合同被解除后仅向将来发生力,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
 

  (九)主合同与从合同(★★)

  1.主合同。指两个相互依存的合同中,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2.从合同。指两个相互依存的合同中,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 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与被担保的合同之间的关系,就是主从合 同关系。

  3.分类的意义。主从合同之间具有成立、存续、消灭上的从属关系。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变更或消灭,从合同原则上随之变更或消灭。
 

  (十)预约与本约(★★)

  1.预约。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预约以订立本约为合同义务。预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担订立本约义务的,称为双务预约;仅预约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担订立本约义务的,称为单务预约。举例说明预约存在的价值。例如:甲、乙、丙拟合伙经营餐饮业,因需再邀请他人加人,故暂时不宜订立合伙协议(本约),为确保甲、乙、丙三人将来二定参与合伙经营,于是三人先签订订立合伙协议的预约。预约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合同,只不过其给付内容为订立本约。因此:① 预约不同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②“初步协议”、“意向书”等文件如果不包含使当事人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属于预约。

  2.本约。又称本合同,指为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3.分类的意义。区分预约与本约的目的在于,明确二者具有不同的订约目的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的目的和效力是将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订立本合同,不产生实体权利义务;而本约的目的和效力则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
 

  合同成立过程之描述

  本文是关于合同成立过程的描述。原则上,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双方当事人受合同的拘束。为便于理解合同成立中的各具体制度,先对合同成立的过程作一简要描述。

  1.《合同法》第13条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缺一不可)。

  2.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有两个例外!详后)。

  (1)仅受要约人享有承诺的资格。

  (2)承诺须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

  (3)承诺的对象只能是正在生效的要约(要约邀请不能作为承诺的对象)。

  (4)原则上,承诺自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有例外!详后)。

  3.承诺的对象只能是正在生效的要约。未生效的要约、被撤回的要约、被撤销的要约均 不能作为承诺的对象。

  (1)要约系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未“作出”的要约不能生效。

  (2)对不特定人作出的要约(如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自作出时生效。

  (3)对特定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4)对特定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

  (5)要约生效前,可撤回要约。撤回的要约不能作为承诺的对象。

  (6)要约生效后,可因撤销等原因失效。失效的要约不能作为承诺的对象。

 

(第四页 继承法 知识产权)
#p#副标题#e#

  继承法

  1、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2、 遗嘱抚养协议:签订协议“生前谁养、死后谁继承”,遗嘱抚养协议法律效力大于遗嘱。

  3、 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可包括非婚生、养子女等个,父母可包括养父母等)

  4、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遗嘱无效。

  6、 口头遗嘱的两个条件

  A、当事人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

  B、应该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场。

  7、 特留份制度:必须对没有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8、 继承开始,继承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不做表示的,视为拒绝继承。

  9、 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先得一半,剩下的其余人继承。

  10、 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公正的为准,如果没有公证,以很后所立遗嘱为准。

  11、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等。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偿还。

  12、 有相互继承关系的人同时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则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如果都有继承人,则长辈先死亡,如辈分相同则同时死亡。
 

  知识产权

  1. 著作权时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2. 著作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属于作者。

  3. 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等。

  4. 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和死后的50年。

  5. 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6. 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终止后1年内未办理转移手续,任何人都可以注销该商标。
 

(第五页 婚姻法 物权法)

#p#副标题#e#
 

  婚姻法

  1. 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

  2. 禁止结婚条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 登记机关:男女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均可登记。

  4. 离婚条件:双方自愿、子女财产问题达成协议。

  5. 不予离婚的条件(想对于男方):女方分娩1年内、中止妊娠6个月内。

  6. 法定个人财产

  a) 一方婚前财产。

  b) 一方因身体伤害所得医疗费用。

  c) 遗嘱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

  7. 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等。

  8. 夫妻债务:

  a) 一方婚前的债务,且不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另一方不用负担。

  b) 婚姻期间一方的债务,双方要负担(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c) 一方死亡,另一方对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要负担。
 

 物权法

  1. 担保物权

  a) 抵押权:抵押的东西不用转移给别人,不动产为主。

  b) 质押权:抵押的东西必须转移给别人,动产为主。

  c) 留置权:行使留置权后由2个月的宽限期。

  2. 善意取得

  a) 动产和不动产

  b) 转让人无处分权

  c) 通过正常手续转让,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登记。

  3. 耕地承包经营权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第六页 民事诉讼法)

#p#副标题#e#

 民事诉讼法

  1. 基本原则:辩论原则(原被双方各自陈述)、处分原则、法院调解原则。

  2. 一审审判有独任制、合议制。独任制由审片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于简易案件。合议制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

  3. 级别管辖:基层法院管辖大多数第一审案件,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4. 地域管辖:确定官司在哪里打的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一般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例外规定对于找不到人的起诉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外国人、下落不明人、坐牢的人起诉)。

  5. 特殊地域管辖:

  a)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b) 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c)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d)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6. 裁定管辖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裁定管辖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移送管辖是指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子送到其他应该管辖的法院(只能移送一次)。指定管辖是指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法院来审理。

  7. 法定诉讼代理人: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8. 指定诉讼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法院指定。

  9.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律师、亲属等)。注意全权代理的权力很有限,要具体授权不能简单的全权代理。

  10. 普通案件6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案件3个月内审结,特别程序案件三十天内审结。

  11.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12. 特别程序适用于宣告死亡、失踪、选民资格、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审判独任、基层法院完成。

  13. 不服一审判决的,十五日内上诉,二审3个月内审结。

  14. 不服一审裁决的,十日内上诉,二审30日内终审裁决。

  15. 上级检察院才能对下级法院进行抗诉。

  16.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的发动主体有三种:人民法院、检察院、当事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要考点】消费者的九大权利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7、获得有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七页 刑法)

#p#副标题#e#

   【考点1:犯罪】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1.自然人

  (1)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无责任

不满14周岁

相对负责任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行为承担责任

绝对负责任

16周岁以上

  完全无责任不满14周岁

  相对负责任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行为承担责任

  绝对负责任16周岁以上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2.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确认

相对无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

绝对有能力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无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确认

  相对无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

  绝对有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二)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

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此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放任此结果发生

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结果的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结果的发生

  (三)犯罪客观方面

  1.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实施而不实施,构成犯罪的行为。

  2.作为义务来源: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二、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一)正当防卫

条件

防卫意图:为了保护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不法侵害

防卫起因: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本人

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特殊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处罚

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民事责任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用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条件

避险意图:使正当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避险起因:存在针对正当利益的危险

避险对象: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避险时间:危险迫在眉睫,已对合法利益构成直接威胁

避险可行性: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不得已

避险限度:引起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主体排除:不适用职务、业务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处罚

不负刑事责任;避险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三、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被迫停止;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犯罪过程中自愿放弃犯罪或自愿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下一页 宪法)

#p#副标题#e#


 【考点1】宪法概述

  宪法是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很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新中国成立以来共有四次宪法修正案:1988年修正案、1993年修正案、1999年修正案、2004年修正案,考生要对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有所了解。
 

  【考点2】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

  1、我国的国家性质(国体):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政权组织形式(政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此可见,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3、我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政治联盟,是参政党。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主要作用和任务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考点3】国家机关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全国很高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
职权:立法权: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监督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重大事项决定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批准国家预算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

性质: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立法机关。组成人员实行专职制。
职权:立法权:宪法解释权和监督权;基本法律以外的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很高国家权力

国家主席

性质:我国的国家元首。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参选条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中国公民。
职权:公布权、任免权、外事权、授予荣誉权。国家主席行使职权须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依据,主要采取主席令的形式。

中央军委

性质:全国武装力量的很高领导机关。
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国务院

性质:是很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很高国家行政机关。
职权:制定行政法规等。

法院

性质:审判机关。
领导体制: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检察院

性质:法律监督机关。
双重领导体制:下级接受上级领导+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考点4】基本经济制度

  (一)总体规定

 

经济制度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基础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公有制是主体,非公有制是重要组成部分

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农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二)所有制规定

 


公有制经济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多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国家政策: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公有制主体地位还表现在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多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三)土地管理

  1.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1)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土地承包后,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尚处于承包期内

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保留或允许其依法流转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

主动交回或收回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权

  【考点5】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享有的条件:中国公民、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获得赔偿权: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

(1)含义:公民有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有以前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不同宗教的自由,在一种宗教中有信仰不同教派的自由。

(2)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干预,实行自治原则。宗教完全是个人的私事,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强迫他人信教或不信教,不得歧视信教或不信教的公民。

人身自由

(1)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四类,即狭义的人身自由,以及由狭义的人身自由所延伸出来的自由即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狭义的人身自由即身体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3)生命权。

(4)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5)住宅不受侵犯。

(6)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是原则;此外宪法规定基于国家安全和刑事侦查的需要,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以对其进行限制。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

(1)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劳动权。劳动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

(3)休息权。休息权的主体是劳动者。

(4)生活保障权。主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物质帮助权。条件: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6)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7)文化自由和权利。从事科研、文艺创作等。

特定主体的权利

(1)妇女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2)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权利;

(3)华侨、归侨和侨眷权利: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利益:保护华侨的“正当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利益”。

 

延伸阅读

Back-top

全部考试

copyright ©2006-2024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