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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图 耿晨 | 201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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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事业单位备考:历朝历代如何收税
关于历朝历代如何纳税的问题接下来为各位考生进行梳理。
1.春秋时期:初税亩
公元前594年,鲁国进行“初税亩”改革,规定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亩收税。这是我国农业税征收的开始。这实际上承认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
2.春秋时期:齐国“相地而衰征”
相地而衰征是春秋时期齐桓公任用管仲实施的一项土地赋税改革,根据按照土质好坏、产量高低来确定赋税征收额,这是管仲经济改革中的很主要内容,它实质上是以实物地租取代劳役地租,从而加速了封建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使得齐桓公成为春秋时期第一个霸主。
3.秦汉时期:编户制度
编户制度主要盛行于两汉时期,是指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照编户征收田租(土地征收的税额)、算赋(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口赋(专门针对儿童征收的人口税)和兵役的制度。其中编户制度是国家征收赋税的依据。
4.魏晋南北朝时期:租调制
典型的是北魏的租调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调指户税,征收帛或布。
5.隋唐时期: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实行于隋朝,唐朝进一步加以完善。租庸调制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此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租是指田租,程米娜男子每年相关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庸是纳捐代役,以宝恒农民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5.唐中期:两税法
唐德宗即为后,宰相杨炎建议改革赋税制度。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唐于公元780年实施两税法。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客户纳税,由过去的主户扩大到客户,并对商人重新规定税率。
第二,征课内容:统一赋税到户税和地税中;第三,课税标准,每户按照资产缴纳户税,按照田亩缴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杂税杂役;第四,征课时间:分为夏秋,相对集中并节省农时。第五,征课原则:“量出以制入”,开创我国预算原则之先。
特点:以资产和土地的多少作为纳税标准,取代自战国以来的人丁税。这次改革是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发展结果,奠定了唐后期至明中叶古代中国赋税的基础。
6.北宋时期: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
王安石变法对经济做了较为详细规定:
募役法规定,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衙前等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上三等户分八等交纳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称免役钱。原不负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寺观,要按同等户的半数交纳钱,称助役钱。此法主要使原来轮充职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增加政府收入。
熙宁五年八月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颁行。此法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县令负责丈量土地,按肥瘠定为五等,登记在帐籍中。“均税”就是以“方田”的结果为依据均定税数。凡有诡名挟田,隐漏田税者,都要改正。这个法令是针对豪强隐漏田税、为增加政府的田赋收入而发布的,使得官僚地主不能逃税。
实质:纳钱代役和按亩征税。
7.明后期:“一条鞭法”
为了保证政府财政收入,明朝中后期张居正实行一条鞭法: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一条鞭法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由实物为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的转变,但是后期明政府借此征税,加重了民众负担。
8.清康熙时期: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康熙年间,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全国的丁数为准,此后达到成丁年龄的,不再承担丁役。这一制度把全国丁银总额基本固定,从中央到地方不得随意增加,使广大农民负担相对稳定,逃亡人口减少,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此外,它还为以后清政府实行摊丁入亩政策奠定了基础。
9.清雍正时期:摊丁入亩
清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其主要内容为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人头税,客观上是放松了对农民人身控制,并将中国实行两千多年的人头税(丁税)废除,而并入土地税,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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