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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建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普通诉讼时效

事业单位考试网 | 201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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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 年。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

  3.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长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同,该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那些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只能适用一般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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