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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建省事业单位考试:民法之物权的保护之请求恢复原状

事业单位考试网 | 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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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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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人的财产因受非法侵害遭到损坏时,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一般是通过修理或其他方法使财产在价值和使用价值上恢复到财产受损害前的状态。例如,甲将乙的汽车损坏了,乙可以请求甲予以修复,其费用由甲承担。有一种观点认为恢复原状不仅要在实际上可能,而且要在经济上合理;否则,就不应该采取这种方式。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固然民法上的物大部分都有金钱价值,但也有一部分物的价值并不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如一些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对于特定的当事人来说,可能非常重要,而对其他人来讲可能没有什么价值;但对于这类物品来讲,更应强调的是恢复原状,才能充分保护所有人的权益。因此,如果被损坏的财产客观上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所有人对于财产的恢复原状有特殊利益(如纪念意义),并且所有人要求恢复原状的,侵害人就应当恢复财产的原状,而不能只强调经济上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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