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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建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罚消灭的事由

事业单位考试网 | 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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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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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罚消灭的事由,分为在判决确定前使观念的刑罚权消灭的事由与在判决确定后使现实的刑罚权消灭的事由,其中有些事由兼有双重事由的性质。概括起来,刑罚消灭的事由有:(1)超过追诉时效的;(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5)其他法定事由。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原告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在判决确定以前撤回告诉的,导致刑罚消灭。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后,司法机关难以行使刑罚权,也导致刑罚消灭。其他法定事由,如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而免除缴纳罚金,此即罚金执行权消灭。一般认为,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满、假释考验期满也是刑罚消灭事由。不过,它与上面所列举的几种刑罚消灭事由具有性质上的区别。下面仅探讨时效与赦免两种刑罚消灭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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