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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事业单位考试笔试每日一练(4.8)

四川事业单位考试网 | 201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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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会议,听取其意见,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可与之辩论、对质,然后根据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较正式、严格的程序制度。( )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改变或撤销。( )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

  4、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行为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行为是否适当的问题。( )

  5、某公务员虽然是以所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的,但他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故该公务员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
 

  答案:

  1.【答案】√

  【考点】行政法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基础知识的行政法部分。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其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2.【答案】错误

  【考点】宪法

  【解析】本题考察法律基础知识的宪法部分。《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撤销权,而不享有改变权。

  3.【答案】√

  【考点】行政法

  【解析】本题考察法律基础知识的行政法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不得同时进行。

  4.【答案】×

  【考点】行政法

  【解析】本题考察法律基础知识的行政法部分。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既解决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问题,又解决行政行为的适当与否问题。

  5.【答案】×

  【考点】行政法

  【解析】本题考察法律基础知识的行政法部分。《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不可能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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