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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河南省人事厅 | 200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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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鹤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人联(2007)3号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鹤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鹤壁市委组织部 鹤壁市人事局

鹤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鹤壁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鹤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根据人事部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豫人〔2007〕5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党委组织部门是党委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统一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成立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招聘工作的实施。党委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应当成立由党委组织部门、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等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应当成立由政府人事部门、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等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

    第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原则上每年上半年统一组织一次,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时组织。#p#副标题#e#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用人单位所需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职(执)业资格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十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招聘计划

    每年第四季度,用人单位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根据编制情况、岗位空缺和工作需要,提出下年度招聘计划,填写《鹤壁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审核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党委所属事业单位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申报;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凡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申报年度招聘计划的单位(第四季度后新成立的单位、新增加编制的单位除外),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将视其下一年不需补充人员。#p#副标题#e#

    (二)核准招聘计划

    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年度招聘计划进行调查核实,综合平衡。涉及增加财政开支的,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不涉及增加财政开支的,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各县、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核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准后,由各县、区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三)发布招聘公告

    用人单位会同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招聘计划,编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招聘公告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后,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

    (四)报名资格审查

    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五)考试

    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工作。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招聘专业性较强的技能岗位人员,可以附加进行实际操作测试。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六)体检

    体检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指定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的项目、标准,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标准出台之前,参照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p#副标题#e#

    (七)考核

    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和资格条件复查。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八)公示

    用人单位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核情况,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后,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九)办理手续

    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填写《鹤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鹤壁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送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机构编制部门核发《编制审核通知单》,政府人事部门核发全省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审核卡》。用人单位凭编制审核通知单和进人审核卡,到有关部门办理合同签订、工资核发等相关手续。聘用合同按规定载明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十)人事代理

    签订聘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将其人事档案转递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管理(已在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的除外)。

    第四章 简化程序与资格储备库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并按有关程序报批后,可以简化招聘程序。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双学士以上学位或学历的人员,国家重点院校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其他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

    (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

    (三)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建立资格储备库,对进入面试阶段未被聘用的应聘人员,保留其候选资格。各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补充人员时,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从储备库中择优确定人选。储备库中候选人的候选资格从下一次招聘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取消。#p#副标题#e#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十八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p#副标题#e#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聘用财政供给编外聘用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实际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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