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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模拟题及答案1

华图教育 | 201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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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是常考的一门科目,以其复杂和多样的知识体系让众多考生头疼。其中案例分析题是一项考查考生分析判断事件能力,及执行处理能力的考点。

  案例分析题

  1.沈东(男)和杨英(女)原是同村农民,在劳动中相互交往产生了感情,并订下了终身。1978年双方自愿结婚,婚后感情很好。1979年沈东考上华北某地师范大学,二人暂时别离,但上学期间双方书信不断,情意绵绵,杨英经常给沈东寄零用钱、鞋袜等。1986年沈东毕业,学校为了照顾夫妻关系便将沈东安排在家乡附近的县中学教书。一天,杨英去学校看望沈东,在做饭时不慎起火,其面部烧伤,双眼几乎失明,经医生千方百计医治、整容,仍然不能恢复原貌。在此期间学校领导给了沈东几个月的假期照顾杨英,开始沈东对杨英还能精心护理,后来渐渐变得冷淡了,嫌弃杨英没工作又有残疾,产生了遗弃杨英的念头。先是试探着要求与杨英离婚,杨英坚决不同意。于是沈东将自己的行李搬到学校宿舍,节假日也不回家居住,既不照顾病残的妻子,也不给其生活费,企图以此达到让杨英同意离婚的目的。杨英因无法工作,无任何生活来源,一日三餐也难以为继,就更无钱治病了。有时只能靠邻居给予接济,沈东知道后还很不高兴。杨英越想越觉得走投无路,一天夜晚便上吊自杀了,幸被领导及时发现予以抢救。对沈东的这种遗弃行为,单位领导曾多次进行批评教育均无效果。为此,杨英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沈东给付生活费与医疗费。

  2.李某(男,1983年8月8日出生)一直游手好闲、贪图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他一些零用钱而费尽心机。2002年7月7日,李某让张某(男,1983年6月6日出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张某问为什么要说谎,李某说:“这不关你的事!”张某给李某的父亲打了电话。接着,李某于当日半夜拿菜刀将自己的左小指齐指甲根部剁下,然后跑到医院包扎。第二天早晨,李某让刘某(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把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李家楼下的小卖部,委托店主交给李的父亲。中午刘某按李某的授意给李某的父亲打电话说:“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来赎人,否则你儿子就没命了!”李某的父亲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很快将李某、张某、刘某抓获。李某在拘留期间,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李某于1999年4月4 日在盗窃了赵某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张某在被拘留期间也主动交代了自己曾经于1999 年3月3日参与一起绑架案,分得赎金3000元。刘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杏证属实。

  1 问:杨英的要求是否合理?

  2 问:李某、张某、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为什么?

  答案解析:

  1【解析】 此案例中沈东:应无条件承担起扶养妻子的义务。在沈东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前提下,杨英要求其支付扶养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应给予判决支持。《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间这种扶养是指双方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和供养。在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例中沈东若拒不支付扶养费用,法院可以考虑对其强制执行。

  2【解析】 首先,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张某虽然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但是他并不知道李某让他打电话的真实意图,因此这一行为没有犯罪的故意,也就不可能构成犯罪。而张某(1983年6月6日出生)在1999年3月3日实施绑架行为时尚且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才承担刑事责任,而张某实施的绑架行为并不在此之列。其次,在本案中,李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放火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虚构了自己被人绑架的事实,让别人冒充绑架者以此要抉自己的父亲强行索取钱财,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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