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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抵押权对其他权利的效力

华图教育 | 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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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综合-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抵押权对其他权利的效力】:

为了更好的备战事业单位笔试考试,汇集了重要的复习资料,帮助大家逐个攻破知识点。抵押权与其他权利是相辅相成的,它们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那么,当同一物上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处理呢?

当同一物上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解决规则主要有:

1、对租赁权

抵押后发生租赁的,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

2、对留置权

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理由: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抵押权为国际通常做法,留置权人往往对留置物(担保物)付出了材料或劳务且实际占有该物。

3、对质权

⑴强制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⑵相对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规则:

①抵押财产又被质押的,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如果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对抗恶意质权。

②质押财产又被抵押的,先质权优先于抵押权,无论该抵押权登记与否。

4、对税收权(欠缴税款情况)

先产生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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