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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婚姻继承重点考点分析

未知 | 201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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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近几年的各地公共基础考试考题可以看到,民法考点当中婚姻继承部分内容是常规考点,这部分内容同我们的生活实际较为贴近,因此成为近几年的常考考点,需要引起考生注意,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夫妻个人财产等。但是在此基础上,近几年题目难度也有所变化,比如理解性题目加大,知识点间的对比类题目出现等。

  一、重点明确,以往考点有重复

  在婚姻继承部分,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等是高频考点,一来是这些考点对于现实生活来说较为实用,二来是这些考点难度适中,具有可考察性。例如下面这些题目:

  【例题】下列不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是( D )

  A.父母 B.子女 C.配偶 D.兄妹

  【例题】张某死亡时留有遗产若干,其生前未立遗嘱,张某的下列亲属中,第一顺位继承人是( C )。

  A.张某的祖父 B.张某的哥哥

  C.张某的父母 D.张某的妹妹

  【例题】下列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是( A )

  A.兄弟 B.外甥 C.侄子 D.姑姑

  以上三个题目考察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上面三道是近些年来三地市事业单位考试民法中有关婚姻继承关系题目考察,可以看出关于法定继承的顺序是一个重复考察了的考点,题目不难,因此需要考生着重注意,不要在这种常规考点上失分。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也是常常考察的考点之一。例如:

  【例题】 甲乙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所有的是( C )

  A.甲因科研获得的奖金 B.乙通过法定继承权获得的遗产

  C.甲备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 D.乙从事个体经营获得的收益

  【例题】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是( D )

  A.法定继承获得的财产 B.工资

  C.劳务报酬 D.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以上两题考察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重点考点的理解考察

  在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民法相关知识点的考察不仅仅考察一些基础记忆的知识点,还有对于法条、知识点的理解考察,尤其表现在一切以案例形式出现的题目中。

  【例题】刘某立遗嘱将遗产留给妹妹小刘,一年后刘某去世,小刘在看到遗嘱后未作任何表示,小刘的行为应视为( A )。

  A.接受继承 B.放弃继承

  C.丧失继承 D.转继承

  本题考察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① 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效力);②遗嘱合法有效;③指定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小刘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视为接受继承。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本题主要是考察对于遗嘱继承的条件,考生要在掌握遗嘱继承条件的前提下,理解能够作为遗嘱继承的继承人需要是指定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结合题目小刘作为遗嘱继承人,在看到遗嘱后未作任何表示,表明小刘未丧失也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因此,小刘虽未作任何表示,但是视为接受继承。本题体现了近年来作为常规考点的婚姻继承部分题目难度的加大。

  三、重合知识点的异同考察

  在民法知识点考察中,一些重点知识点并且类似的知识点会放在一起对比着考察,这就加大了考题的难度,考生需要对此加以注意。例如下面这道题目:

  【例题】受胁迫所立的遗嘱,其效力为( B )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本题考察遗嘱的效力,《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本题很多考生容易误选C选项,误认为在这种受胁迫的情形下是一种可撤销的行为,注意,在这里与我们在《民法通则》民事行为的效力里讲的有所区别,民事行为的效力里讲自然人在胁迫下做出的民事行为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此道题是在《继承法》里的特别规定,我们都知道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看似类似的知识点在不同法里有不同的规定,这也是近年来考察婚姻继承部分的一大特点。

  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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