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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教育 | 201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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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国民党政府公布的《公文体式条例》取消了“咨”和“任命状”,增加了“通知”和“报告”,这是我国第一次将通知用作公文名称。
1949年,华北人民政府发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草案)》,把“通知”正式列为行政公文名称。
1951年9月29日,政务院颁布《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中未将通知列为独立的文种,而是附在“通报”之后。
1957年11月国务院秘书厅所发的《关于对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和198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草案)》,都把“通知”列为正式公文。
1981年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和1987年发布的《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都将“通知”列为重要文种,至今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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