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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江事业单位面试热点:校车条例构筑儿童上学安全通道

浙江华图 | 201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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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日前颁布施行,条例明确规定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对校车服务对象范围、校车驾驶人条件、校车准入条件等作出规定,还就超载等违法行为专章规定了责任条款。

  这部行政法规的急速出台,可谓是在血的教训催促下完成的,它凝聚了现代政府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价值理念,更寄托了全社会对中小学生安全权利保护的殷切期许。虽然是急速立法,但起草部门比较充分地吸收了民间意见,一些规定较好地回应了民众的诉求。

  将校车安全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化解儿童上学放学途中的交通风险,首要的条件是立法本身必须科学、细致、具有可操作性。从内容上看,条例在责任设定上较为全面,尤其是强化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职责,明确了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明晰了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责任划分,并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加强对校车使用的源头治理。从操作性上看,立法对超载行为进行了彻底否决,对载有学生的校车行驶速度也作了具体限定,同时对法律责任进行了细致区分,这些都为日后的执法奠定了良好的规范基础。

  当然,条例不可能解决校车安全的所有问题,它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例如条例规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类似这些具体的操作性规程看似细小,实则关涉到利益的分配,因而尚待政府部门出台配套规定,本着立法的目的和精神公平合理地予以分配。

  科学立法只是构筑儿童上学安全通道的基础性工序,良好法治秩序的形成,最终还依赖于对法规制度的严格执行,缺乏权威性的执法就很难达到立法当初所设想的秩序目标。生活中多次发生的恶性校车事故,不止一次地暴露出社会治理的一些痼疾,地方层面的校车监管如何防止漏洞百出,条例中对校车赋予的优先权如何得到有效保障,对失职渎职和违法行为如何进行严密无疏漏的监管和追究,这些都考验着行政系统的执法能力,同时也考验着社会大众的公民素质。

  科学立法只是构筑儿童上学安全通道的基础性工序,良好法治秩序的形成,最终还依赖于对法规制度的严格执行,缺乏权威性的执法就很难达到立法当初所设想的秩序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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