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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行政执法检查考试复习资料(二)

互联网 | 201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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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行政执法检查考试复习资料

  三、《行政许可法》

  1、行政许可的概念是什么?

  答: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的法定权利是什么?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4、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什么?

  答: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有:(1)行政机关: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4)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5、行政许可的申请方式、权限、权利是什么?

  答:行政许可的申请方式: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许可的权限是指实施的行政许可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是行政主体在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法定职权。

  行政许可的权利是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请求赔偿权。

  6、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如何处理?

  答: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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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3)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8、行政许可听证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行政许可听证的程序是: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许可听证的要求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9、行政许可有关收费的规定是什么?

  答:行政许可有关收费的规定是: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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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行政复议法》

  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复议案件受案管辖要求

  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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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行政诉讼法》

  一、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对行政复议案件不服的管辖法院

  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几种情形

  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四、证据的法定种类

  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收集证据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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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起诉的期限、要求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受理案件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九、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答辩、提供证据的期限,逾期提供的条件

  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十、法院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判决的构成条件

  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六、《交通行政执法风纪》

  一、《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的适用范围

  答: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或虽没有执行公务但着交通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时。

  二、《交通行政执法风纪》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仪态和言行举止有何规定

  答:1、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2、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男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女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束发,不得头发披肩。

  3、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1)戴围巾、耳套;(2)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3)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4)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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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通行政执法风纪》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站姿、座姿及行走的姿态有何规定

  答:1、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2、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3、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四、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何规范执行

  答:指挥手势参照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五、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不得哪些行为动作

  答:1、双手抱胸;2、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3、打哈欠、伸懒腰等;4、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正当防卫除外);5、其他不文明或可能引起行政相对人过激行为的举止。

  六、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驾驶车(船)执法时,应当遵守哪些安全规定

  答: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速,与前车(船)保持安全距离,按规定使用示警灯和扬声器。

  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在使用语言、出示证件及行礼方面应遵守何规定。

  答:应当使用文明语言,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行举手礼。

  八、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如何接待

  答: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在对外办事窗口以外的办公场所,接待前来联系公务的外来公务人员应主动起身相迎,接洽完毕应起身相送。

  九、在交通行政执法对外办事窗口,应当设有哪些便民设施

  答:应当设有必要的座位、饮水机、办事指南等便民设施。

  十、升国旗时、奏国歌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何姿态

  答:升国旗时,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立正。

  十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举手礼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答:1、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并注视受礼者;

  2、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戴无帽檐帽时,微接太阳穴上方帽下沿;未戴制式帽时,微接太阳穴处),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

  3、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十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注目礼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答:1、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2、注视受礼者,并且迎目送(左、右转头角度不超过45度);3、礼毕时将头转正,恢复立正姿势;4、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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